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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女儿怀孕我怎么办?

  • 日期:2006-07-10 11:53     点击:     我要投稿

我是一个下岗女工,五年前开始自谋生路,但一直找不到稳定的工作。
  去年,丈夫离我而去,我带着女儿艰难生活。三年前,女儿不到14岁就开始交男朋友,去年开始经常不回家。前些日子,我发觉她的身体发生变化,就带她到医院检查,化验结果出来一看,她怀孕了,医生告诉我,她已怀孕五个月。
  我听了简直都懵了,我问医生能不能做流产,要花多少钱?医生说,她的情况只能做引产,有危险,要住院做,具体费用说不准,反正比一般的流产手术费用要高不少,至少得准备一千元。我只得先带女儿回家。
  我一个下岗女工,每月连自己的生活费都很紧张,怎么有钱让女儿住院做引产?我问女儿是跟谁在一起怀孕了的,她说是张力。我带她去找张力,张力承认是跟她在一起住,也知道她怀孕了。我说,她才16岁,大夫让做引产,我们家没钱,既然是你干的,你给拿钱吧。
  张力问要多少钱,我说至少一千,做完手术还得用一些营养费。他一听不干了,说他没钱。我警告他说,如果他不管,我就找他家长,或者报警。他说,他们俩交朋友是自愿的,他父母不管。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会管,我要那么干,他以后不再跟我女儿来往,人家都知道,我女儿更倒霉。我问他那该怎么办,他说,眼下实在没钱,让我先垫上,过一阵他有了钱一定还我。
  现在我想去告张力,但是,我女儿怀孕已经五个月,很显形,再不做手术恐怕危险更大,要做手术,就怕张力将来不认账,他在我女儿不到14岁的时候就跟她同居,我听人说,可以告他强奸幼女,可是官司一打就得一年半载,女儿肯定等不了,再说做手术我实在没钱,找人借,也没借着。现在我女儿已经不能去上学了,假如孩子生下来,她将来怎么做人,再说我养活她都很勉强,不可能再养活一个没爸爸的孩子。

张云英

我们就张云英女士说的情况向律师做了咨询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,强奸妇女罪,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。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性侵犯案的关键是证明女性当事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自愿的,所以,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,而实施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、不敢抗拒、不知抗拒的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强奸。在发生强奸的情况下,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告发,才能够使公安机关及时地收集证据,查明犯罪事实,从而打击犯罪,惩罚犯罪。
  从张女士所说的情况看,她女儿与该男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未满14周岁,但是由于当时她们没有报案,并且又有张女与该男子同居三年的事实,由此可知,该男子与张女发生关系,并没有违背她的意志,也就是说,没有事实表明张女是不自愿的。更何况,张女与该男子发生关系未满14岁的证据现在已无法取得。
  综上,即使该男子开始的行为是强奸,也因张女士与女儿未及时报案而丧失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,从张女与该男子同居三年的事实上判断,张女与该男子应是非法同居关系,而不能认定为强奸。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;父母对于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张云英作为女儿的监护人,在其与他人同居时,未及时加以正确地引导和教育,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,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。
  现在女儿已经怀孕5个月,从女儿的前途考虑,作为母亲的张女士还是应当尽快让她到医院进行引产,至于引产费用,既然该男子没有正式工作,只能由你先筹措,张女士可以跟他协议,让他给你留下一份文字约定,承认你女儿与他同居怀孕,他同意承担费用若干,以便在他有偿还能力时讨还。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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